2006年10月1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选票价格战”缘于权力含金量高、违法成本低
应加重对贿选“村官”的法律惩治
据《瞭望新闻周刊》

  近一段时间,全国许多地方都在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但是一些地区出现了“贿选”的不正之风。记者在呼和浩特市采访了解到,部分村委候选人为了当上村干部,花费巨额资金请客送礼,有的村甚至打起了“选票价格战”,一张选票的“价格”从100到500元,个别甚至达到1000元。专家指出,这种贿选之风有愈演愈烈之势,将严重影响新农村建设的宏伟事业。
  
  村干部权力“含金量”提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主任是村民自治组织的一个管理岗位,税费改革以来,国家取消了农村“三提五统”,通过转移支付对村主任等干部进行适当补助,每年约有几百元至上千元;作为农民,在呼和浩特市去年的纯收入不足5000元,加起来村干部一年的正常收入不会超过一万元,但一些人为什么敢于投入几十万元来拉票竞选呢?
  采访中一些村民告诉记者,当上村干部,就有权决定或参与决定村里的土地转让、宅基地分配、工程项目建设等事项,越是靠近城市或有矿产资源的村子,越是“油水”大。前罗家营村一位村民告诉记者:“想当干部的人又请吃饭又送红包,不为别的,有利吧!原来穷的啥都没有,当上几年村干部就发了。”
  随着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力度不断加大,扶持农业的项目增加,对农村的投资越来越多,村主任这个“没品”的小官,手中权力的“含金量”逐渐提高。尤其是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央和地方普遍加大了投入力度,一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生活环境、住宅档次的资金数额巨大,都将成为村干部手中新的资源。

  监管不到位村干部称霸王
  在我国农村,村干部的权力不小。然而一些地方对于农村的监督管理不到位,使村干部山高皇帝远,在村里我行我素,少受约束。
  山西省孝义市组织副部长薛厚华说,目前不少村子财务公开不够,决策不民主,村干部胡支乱花情况还比较多,特别是在一些有煤矿、有村办企业或土地稀缺的村子,这种现象表现更突出;一些村子随着集体经济发展和土地增值,村干部可支配的财力大幅增加,但村级干部的监管、约束机制却没有跟上。
  根据职责分工,村委换届选举和日常管理职责在民政部门。山西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人手少、任务多,除了大换届之后的统计资料以外,他们也不掌握有关村干部的详细情况,更谈不上日常的“动态监管”。
  由于监督管理机制缺位和滞后,不少村干部在宅基地审批、土地转让金分配、集体企业收益分配等方面有着很大的随意性。记者在呼和浩特市采访时,村民对村干部意见最集中的,就是村干部在土地出让金分配、宅基地审批等方面存在问题。
  不少村民们议论说,由于目前农村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个别村干部“为所欲为”。

  法律滞后贿选成本低
  “贿选”之风在某些地区的农村盛行,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了“刑不下村干部”。
  记者调查发现,村委候选人“拉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以钱拉票”,不惜倾家荡产甚至借钱贷款;有的“以物换票”,给农户送米面食油等物品;有的“以情拉票”,杀猪宰羊大摆宴席,拉拢群众;有的“托人拉票”,发动亲戚朋友挨家挨户做工作;有的采取威胁手段,以宅基地审批、浇地限制等对村民进行恐吓……
  然而,我国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有第十五条涉及到“贿选”,其内容为:“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一些法学家认为,这一法律规定对“贿选”行为界定不具体,对于当事人缺乏明确的处罚,多数只是不承认选举结果,村干部“贿选”的成本很低。
  许多基层干部群众建议,应完善村委选举相关法律,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监督、处罚机制。严肃处理各种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特别是以贿选手段当选的,不仅要取消当选资格,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发展研究所研究员郝诚之则认为,上级部门要依法监督和管理村委选举,防止出现“不正当选举”,使村民以“不正当对不正当”,借机得实惠,客观上助长贿选之风。